3月2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發布“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疫情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以下簡稱《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試行第九版)》,綜合考慮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區醫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學精準、積極穩妥、風險可控的原則,及時調整優化醫保相關政策。其中,要按程序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本省份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通知中指出,要按程序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本省份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參保人在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統籌地區現行規定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檢測試劑的費用,可使用個人賬戶支付。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地方擬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及有關事項意見的函》(醫保辦函〔2022〕11號),持續規范和優化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新冠抗原檢測服務的價格政策。各地醫藥集中采購機構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掛網工作,積極推動掛網采購并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同時加強測算和監測,協同推進價格、采購、支付和信息系統改造各項工作。
同時,通知中指出,及時調整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新冠治療用藥。對《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新增藥品,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參照《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相關要求,將其臨時性納入本省份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對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調出且不在基本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在《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發布之日起停止醫保支付。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做好新增藥品掛網工作,對于尚未掛網的藥品,允許醫療機構先在線下采購應急使用。《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由醫療機構按照企業與有關部門溝通一致的價格采購,醫保部門按規定做好支付。
通知中強調,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等系列文件要求,細化完善工作舉措,繼續落實對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實施綜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嚴重地區醫療機構正常運轉,必要時可按程序預付部分新冠救治資金。扎實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種費用保障,認真落實核酸和抗原檢測項目價格政策,實施“長期處方”、互聯網診療等結算報銷政策,確保各項疫情防控醫療保障政策落地實施,減少參保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配藥次數,切實降低疫情傳播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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